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财保55号之一
本院对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与被申请人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一、王晓明、杜观鹏、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宝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0)冀1102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冀1102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一行“证号133001197702020214”补正为“证号133001197102020214”。
审判员 牛金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亚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