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财保55号
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胜利西路**。
负责人:张晓洁,行长。
被申请人: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申请人:杨光,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女,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王一,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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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王晓明,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杜观鹏,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杜观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衡水宝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8号v>
法定代表人:王一,执行董事。
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于2020年12月4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光、***、王一、王晓明、杜观鹏、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宝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光、***、王一、王晓明、杜观鹏、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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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牛金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曹亚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