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马慧军与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1658号
原告:马慧军,男,***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
被告: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马慧军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