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保1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51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河北泰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2169号。
被执行人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西路2169号3幢3楼。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泰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72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