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48号
原告:***。
被告: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代码:73563155-9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125号
被告:衡水明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代码:66656707-0
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路21号
被告: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代码:07575275-X
住所: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59号
被告: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代码:57284847-X
住所: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西路2169号3幢3楼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梁立水,电话: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明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梁立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99元,减半收取7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单双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