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6588号
原告:北京箭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临漳县教育体育局副科级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箭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步公司)与被告临漳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
箭步公司诉称,箭步公司、体育局于2020年11月15日签有关于《临漳县第八小学文体馆***室内精装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书》,最终确定合同总金额为2340268.66元,合同签订后箭步公司依约履行,体育局于2021年3月4日向箭步公司签发了《工程验收单》,按照合同第十七条第3款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1年)满,验收合格付清。至2022年3月3日质保期已满一年,但箭步公司多次索要质保金,体育局均以无支付能力为由拖延,故箭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体育局向箭步公司支付质保金人民币117068.66元,并以117068.66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暂计为100元)(以上共计117168.66元)。
体育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漳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一、案涉合同书因仲裁约定不明而无效。《临漳县第八小学文体馆***室内精装修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书》第十九条约定:争议均可向甲乙双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6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北京市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三家仲裁机构。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故仲裁协议无效。二、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名称虽为《***室内精装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书》,但该工程项目在发包之前,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投标程序,箭步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之后签订的合同中,对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发包人、承包人、图纸、变更、安装、开工停工、工期延误、项目质量、竣工验收、项目保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竣工后在有监理单位参与的情况进行了验收,工程验收单上有监理单位的签名**,涉案工程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实为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因仲裁协议无效,又因案件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临漳县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意见,本案法律关系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鉴于案涉工程位于河北省临漳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河北省邯临漳县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临漳县教育体育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石 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