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26民初640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148926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住所地海南省昌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8841774272712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人:东方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八所镇东海路西侧花苑小区1行九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坤,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第三人东方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第三人东方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坤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0元,按规定收取计4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寒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窗体顶端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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