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427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278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54939594。
法定代表人:饶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承,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锨,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华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高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11461389。
法定代表人:王小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黔0303执保4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州华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7月9日,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意见,本院制作了(2020)黔0303民初3464号民事调解书。2020年7月23日,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贵州华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华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付晓东
书记员叶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