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泉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702民初357号
原告: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278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54939594。
法定代表人:饶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朝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2009812945Q。
法定代表人:何兰志,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维,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泉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东、被告福泉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维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福泉市交通运输局支付原告《S103光比至龙昌公路改建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工程款2359529元及违约金117976.45元;2、判令被告福泉市交通运输局支付原告《Y020福泉市兴隆至三根树公路改造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工程款596765.53元及违约金29838.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29日、2019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S103光比至龙昌公路改扩建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Y020福泉市兴隆至三根树公路改造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合同。工程范围是:1、S103光比至龙昌公路改扩建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内所有移动杆线及设备,该工程已于2019年10月10日竣工,并于2019年12月31日经贵州建工监理咨询公司审计,工程款为3818273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458744元,尚欠该工程款为2359529元;2、YO20福泉市兴隆至三根树公路改造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内所有移动杆线及设备,该工程已于2020年7月竣工,并于2020年11月27日经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审计,工程款为596765.53元,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2359529元,于2020年12月12日支付工程款596765.53元。现被告未支付上列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上列诉请。
被告福泉市交通运输局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合同中付款是附条件付款,需要审计后才支付。关于Y020工程合同审计报告名称为初审报告与另一份报告的名称不符合,按照合同约定并未达到付款条件,该份工程不存在违约情况,无需支付违约金。关于S103工程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总工程的5%,违约金设立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或者监督履行合同,本案被告不是故意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望法院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S103光比至龙昌公路改扩建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S103光比至龙昌公路改扩建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该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为:……费用包括设计费、监理费、施工费、材料费及后期线路割接费(不含征地补偿费用);2、付款方式:工程启动后,福泉市交通运输局需预付(工程预算总款的30%)购买材料,待迁改工程竣工后,被告按现行通信费用16定额(451定额)结算标准进行审计,被告把最终审定的工程款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到原告提供的账户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不得单方违反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工程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2019年12月10日,原、被告补签订《Y020福泉市兴隆至三根树公路改造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合同约定Y020福泉市兴隆至三根树公路改造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由被告承建,工程价款及房款方式: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迁改工程初步预算费用总计589377.34元,该费用包括设计费、监理费、施工费、材料费及后期线路割接费(不包含征地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用由被告提供相关赔补依据,由被告支付给原告。2、付款方式:工程启动后,被告需预付176813.2元给原告购买材料,待验收合格后,原告按现行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概预算编制流程的通知》结算标准进行审计。被告在最终审定工程全款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原告方提供的账户内。6、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原、被告双方不得单方违反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工程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其中《S103光比至龙昌公路改扩建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于2019年11月12日经被告组织竣工验收,补签订的《Y020福泉市兴隆至三根树公路改造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于2018年10月10日竣工。被告委托贵州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对上述两份工程结算进行审计。上述两家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1月27日作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结算审核报告》。内容分别为:S103光比至龙昌公路改扩建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送审金额为4554740元,审定金额为3818273元;Y020福泉市兴隆至三根树公路改造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送审金额为602127.34元,审定金额596765.56元,2020年11月27日,被告在工程结算初审定案表上签章,并载明同意审定结果。
另查明,关于《S103光比至龙昌公路改扩建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被告支付工程款1458744元,《Y020福泉市兴隆至三根树公路改造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被告未支付工程款。
庭审中,被告对《S103光比至龙昌公路改扩建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审计报告无异议。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承若书”(应为承诺书),自愿放弃因未支付《Y020福泉市兴隆至三根树公路改造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所产生的违约金29838.27元。
另查明,2020年6月17日被告福泉市财政局、福泉市审计局福财政发[2020]73号文件福泉市财政局福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福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复)核操作规程(实行)》的通知中,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均应纳入结算复核。由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配合,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复核工作。……本规定出台后,业主单位已自行审核或者委托终结审核,单位出具正式审核结果5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业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业主、初审终结机构审核通过的结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或结算复核工作组同意按复核程序组织复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原告主张《S103光比至龙昌公路改扩建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中的违约金是否合理?2、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对《Y020福泉市兴隆至三根树公路改造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能否作为最终审计报告。关于焦点1、在《S103光比至龙昌公路改扩建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6、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原、被告双方不得单方违反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工程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规定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审定工程款一次性全额支付到原告提供的账户内,但被告至今未完全履行相应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焦点2、被告主张《Y020福泉市兴隆至三根树公路改造工程移动杆线光缆迁改工程》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仅系初审报告,根据《福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复)核操作规程(实行)》的通知精神,该规定出台后,各业主单位应对符合复核条件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业主、初审终结机构审核通过的结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或结算复核工作组同意按复核程序组织复核,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市财政局进行复核,且被告已于2020年11月27日对工程结算初审定案表中结算金额为596765.56元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该审计报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工程款为2956294.53元,本院从其自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泉市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工程款二百九十五万六千二百九十四元五角三分分,违约金一十一万七千九百七十六元四角五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33元,减半收取15816.5元,由被告福泉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宗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游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