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6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3月1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军,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飞,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城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迪棡,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季林,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航天高级中学,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金沙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奎,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278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饶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承、陈美锨,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遵义市航天高级中学、***、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3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唐 妍
审 判 员 张瑛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晓梅
书 记 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