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民初2568号
原告: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矿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中共牡丹江市委党校,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牡丹峰公路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文明,该校副校长。
原告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共牡丹江市委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慧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祝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