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民终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矿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仁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少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郝吉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2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缴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毓
审判员 孙媛媛
审判员 张继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凯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