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民初2504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矿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伟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现坡,男,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男,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57元,减半收取计490.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怡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