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民初2630号
原告: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矿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黑龙江明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芬河市政府建设工程实施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幸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乐峰,该中心主任。
原告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政府建设工程实施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家宝
审 判 员 姚田文
人民陪审员 徐景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煜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