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法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003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矿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1003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钱 怡 审判员  孙 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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