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法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003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矿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1003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钱 怡
审判员 孙 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