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黑1003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于党生,女,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于党生与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作出的(2017)黑1003民初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党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03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