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永恒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永恒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九峰高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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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03执1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永恒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区青年西路37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台州市新台州大厦2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40506779N。
法定代表人:叶先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云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所。
委托代理人:何金松,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市九峰高级中学,住所地台州市**桔乡大道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1000676194618A。
法定代表人:戴梅青,该中学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永恒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九峰高级中学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2018)浙1003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九峰高级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九峰高级中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腾空位于台州市永恒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内的场地,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永恒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561334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013.3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台州市九峰高级中学已缴纳了执行款574651.34元,优先偿付申请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561334元。2021年10月1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永恒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永恒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21)浙1003执1443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柯澄川
审判员方可可
审判员洪金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童钰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