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北山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终2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文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5932950C。
法定代表人:徐兴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卯,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珂,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北山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8746745M。
诉讼代表人:凌焯,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北山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重庆市涪陵区北山坪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合资协议》的订立主体与履约主体是否一致,以及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存在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等基本事实并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谭 铮
审判员 冯衍昭
审判员 肖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