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3民初1690号
原告:重庆***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文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5932950C。
法定代表人:徐兴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卯,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涵,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北山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8746745M。
法定代表人:唐安,担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北山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北山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0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卯、王子涵律师,被告涪陵北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渝公司(以下简称***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涪陵北山公司继续履行《重庆市涪陵区北山坪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合资协议》,标的金额暂为1.56亿元。2.确认被告涪陵北山公司应向原告***渝公司支付违约金3714万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且在被告涪陵北山公司完成《合资协议》中全部公建配套的投资和修建义务之前,按每日1万元计算违约金。3.由被告涪陵北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重庆市涪陵区北山坪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合资协议》(以下简称“合资协议”),约定合作开发位于江北街道北平村的项目。按照《合资协议》约定,被告应负责项目公建配套的投资和建设,具体包括:(1)上山道路入口处的花园投资及建设;(2)上山道路政府投资调整部分的投资;(3)50米景观大道的路面、景观及配套项目在2014年12月30日以前全部完工;(4)高尔夫南球场在2014年12月30前投入使用;(5)高尔夫北球场在2015年年底投入使用;(6)五星级酒店在2016年年底前投入使用;(7)大众温泉及商业街在2016年年底前投入使用;(8)医院及学校在2014年开工;(9)项目区域内的次干道及绿化2014年年底全部完工。但是,被告并未按约定完成项目公建配套的投资和建设,影响了合作项目的开盘和交房。尽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尽快履行《合资协议》的约定,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根据《合资协议》第五条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并从2015年2月9日之日起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直至原告完成《合资协议》中全部公建配套的投资和建设。
诉讼中,原告***渝公司将判决被告涪陵北山公司继续履行《重庆市涪陵区北山坪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合资协议》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解除《重庆市涪陵区北山坪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合资协议》。
被告涪陵北山公司辩称:1.同意解除双方协议,但是要求将协议整体全部解除,回复到原状,双方基于该协议成立的项目公司予以解散清算;2、.方签订《合资协议》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被告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公建配套建设不属于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即便有小部分配套措施存在逾期或者未修建完成的情况,但属于客观原因未能完成,被告没有主观违约的故意。3.目前尚未修建完成的配套不是原被告双方合资项目“山语城”的必要配套设施,而是整个旅游综合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这些配套设施与“山语城”项目是独立存在互不影响的,即便未修建完成,也不会影响“山语城”项目的开发和出售。该项目在2015年初已经办理了预售证,并对外销售,因此,在开盘时间上并未被拖延,出现延期交房的情况责任在于原告自行决定停止楼盘的修建;4.原告在2014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未按照协议约定以项目公司名义对第三期1000亩土地进行开发,造成被告不能正常取得公建补偿款,影响了配套项目的建设,原告也存在违约行为;5.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根据相关规定,违约金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作出裁决。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完成配套建设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因此,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4日,云南华川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签订《重庆市涪陵区北山坪旅游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云南华川集团有限公司对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北山坪片区进行以运动休闲和康体旅游为主题的综合配套开发。后双方又于2011年12月2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云南华川集团公司设立了涪陵北山公司开发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北山坪片区。
2013年12月3日,***渝公司与涪陵北山公司签订《重庆市涪陵区北山坪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合资协议》(以下简称《合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位于涪陵区江北街道北平村的A06-301、A10-401号地块,该地块涪陵北山公司已经取得FL2012-05-11号、FL2012-05-12号共计409.9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24959.98万元(平均每亩地价60.89万元),另有67亩尚未摘牌;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对上述地块及第三期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管理;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其中,***渝公司以货币出资1800万元,持股比例为90%,涪陵北山公司以货币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10%;涪陵北山公司在项目公司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将FL2012-05-11号、FL2012-05-12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至项目公司名下,由项目公司支付涪陵北山公司土地款249,599,850元,并另支付配套及公建补偿费15620.12万元;尚未摘牌的67亩土地,由涪陵北山公司协助项目公司摘牌,如项目公司未能获得该67亩土地,***渝公司有权退出项目公司;第三期约1000亩的土地双方继续合作开发,持股比例另行协商。关于项目公建配套,双方约定:涪陵北山公司负责(1)上山道路入口处的花园投资及建设;(2)上山道路政府投资调整部分的投资;(3)50米景观大道的路面、景观及配套项目在2014年12月30日以前全部完工;(4)高尔夫南球场在2014年12月30前投入使用;(5)高尔夫北球场在2015年年底投入使用;(6)五星级酒店在2016年年底前投入使用;(7)大众温泉及商业街在2016年年底前投入使用;(8)医院及学校在2014年开工;(9)项目区域内的次干道及绿化2014年年底全部完工。其中影响到本协议项目开盘及展示的道路及景观(包含并不限于本地块周边市政道路及酒店广场、一二期连接道路)应在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项目开发的市政配套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化、学校,如果涪陵北山公司不能按约定节点配套到位,***渝公司在可预估到影响项目开发时,可以先行代建,最终发生费用及利息由涪陵北山公司承担。关于违约责任,协议约定,违约一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如果乙方(涪陵北山公司)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必要的市政配套建设,甲方(***渝公司)有权自行修建相关配套,所产生费用由一方承担;由于配套原因造成项目公司开盘和交房节点受到影响的,所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每天1万元的违约金。
2013年12月11日,重庆铁建置业有限公司和涪陵北山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重庆铁发北山地产有限公司,其中,重庆铁建置业有限公司出资1800万元,持股比例90%,涪陵北山公司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10%。之后,重庆铁发北山地产有限公司向涪陵北山公司支付土地款和公建配套费共计405,801,000元。涪陵北山公司亦将合同约定地块交付重庆铁发北山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并协助该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2015年2月9日,重庆铁发北山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山语城”一期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2015年9月29日,重庆铁发北山地产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决定将“山语城”一期的交房时间由2016年6月30日调整为2017年6月30日。
对于《合资协议》约定的应由涪陵北山公司建设的项目公建配套项目,涪陵北山公司完成情况如下:(1)上山道路入口处的花园投资及建设已完成;(2)上山道路政府投资调整部分的投资完成;(3)50米宽的景观大道剩最后500米没有修建;(4)高尔夫球场于2011年动工修建,2014年南球场已经基本建成,但因国家政策原因高尔夫球场项目被取消,已经建成的球场也被复垦;(5)五星级酒店、大众温泉、商业街未修建;(6)学校在2016年开工,医院尚未开工建设;(7)项目区内的次干道已经完成路基、路面、路原石等建设,但未绿化。2017年3月9日,涪陵北山公司向重庆市涪陵区市政工程管理处移交了北山新城凯旋门至未完工五星酒店路段的人行道及车到附属设施;2017年7月16日,向重庆市涪陵区园林绿化管理处移交了北山新城景观大道的绿化工程。
另查明:《合资协议》涉及的高尔夫球场(重庆观澜湖高尔夫球场)因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违规,2013年1月26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渝发改社[2013]83号)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其抓紧开展高尔夫球场复核工作。2014年12月10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了《关于观澜湖高尔夫球场项目整改情况函》,汇报了项目整改情况,同时建议重庆市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争取保留观澜湖高尔夫球场项目,建议是规划局和事国土房管局将观澜湖高尔夫球场城市生态绿地调整为建设用地,以符合国家住建部对高尔夫球场清理和整治的要求。但国家有关部门没有批准继续保留观澜湖高尔夫球场项目。
再查明:2014年5月15日,云南华川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签订了《涪陵分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在涪陵区北山坪新建一所高等级综合医院。2019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9)渝0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涪陵北山公司破产重整。重整中,涪陵北山公司否认***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债权。
本院认为,原告***渝公司与被告涪陵北山公司签订的《合资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人民法院受理了涪陵北山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原告***渝公司在诉讼中请求解除合同,被告涪陵北山公司无异议,故对双方签订的《合资协议》予以解除。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原告***渝公司主张,被告涪陵北山公司没有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公建配套项目,高尔夫球场、五星级酒店、大众温泉、商业街等项目未修建,景观大道尚剩最后500米没有修建,项目区内的次干道未绿化,影响了项目公司的开盘和交房节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并从2015年2月9日之日起每日支付违约金1万元,直至完成《合资协议》中全部公建配套的投资和建设之日止。被告涪陵北山公司辩解,完成公建配套建设不是涪陵北山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小部分配套措施存在逾期或者未修建完成属于国家政策调整的客观原因造成,且不影响项目公司房屋销售和交房;原告***渝公司在2014年未以项目公司名义摘牌第三期的1000亩建设用地,造成涪陵北山公司不能正常取得公建补偿款,影响了配套项目的建设,自身也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减轻涪陵北山公司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合资协议》约定的公建配套项目并非案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专用公共配套项目,原告***渝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未完成的配套设施对项目公司开盘和交房节点产生不利影响,对其每日1万元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合资协议》约定的部分公建配套项目,涪陵北山公司未完成或未按期完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修建公建配套项目仅是涪陵北山公司的部分合同义务,且部分公建配套项目已经完成。而高尔夫球场等项目属于国家政策调整原因无法完成,加之合同约定的第三期土地并未开发。涪陵北山公司请求调低违约金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合资协议》履行情况,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400万元。
综上,原告***渝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北山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重庆市涪陵区北山坪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合资协议》;
二、确认原告重庆***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涪陵北山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400万元违约金的普通破产债权。
案件受理费1007500元,由原告重庆***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600000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北山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镝鸣
审 判 员 项江陵
审 判 员 陈江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茂路
书 记 员 吴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