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6146号
原告:重庆***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文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5932950C。
法定代表人:徐兴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玖琳,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市人和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祖镇复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653614256。
法定代表人:沈得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进,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秀英,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汉星光冶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金鱼镇永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2088795X2。
法定代表人:肖世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钦,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发公司)与被告***、***、什邡市人和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四川广汉星光冶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铁发公司诉称,2020年9月17日,***、***驾驶人和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6**号危化品运输车辆,装载29.87吨浓硫酸,沿遂渝高速从潼南向铜梁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成渝环线高速上行方向340KM时,车辆开始发生浓硫酸泄漏,被告未及时发现,继续驾驶泄漏车辆一直至铜梁服务区,造成遂渝高速长约17公里路面受到硫酸腐蚀损坏,铜梁服务区路面损坏,附近水体污染,服务区停止运营的事故,给原告造成8923360元的财产损失。星光公司作为发货单位,其在明知案涉车辆为醋酸运输装置,仍委托车方承运浓硫酸,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92336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四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浓硫酸泄漏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属于环境资源审判庭受案范围。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庭的受案范围的规定以及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明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