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205号
申请人: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红路231号泉塘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5、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龙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方圆,湖南妙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刘晓南,湖南妙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塘区宋家桥。
法定代表人:王科良。
申请人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游 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丽丽
书 记 员 刘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