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28号
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5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915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6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