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212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231号泉塘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5、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12民初1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机动车辆、工商登记、证券股票、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2023年4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扣划了被执行人1006.32元存款;向株洲市渌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示;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经查控,除了已扣划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截止于2023年7月10日,本案应执行963603.99元(含诉讼费和执行费,**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利息另行计算),已执行1006.32元,尚未执行962597.67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扣划的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其他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