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民初6595号***徐启文宝睿公司平安财险简易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6595号之一
原告:***,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安徽宝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新产业园上堤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449143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展,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平安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负责人:程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宝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