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宝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宝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6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蜀民一初字第03422号
原告: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宝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宝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0元,减半收取5170元,由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