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冰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迎宾东路瑞阳华府G1办公室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74411L。
法定代表人:夏长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之文,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合蚌示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62476178B。
法定代表人:干兴来,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安徽省冰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之文、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皖1125民初133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省冰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之文、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2年4月8日立案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安徽省冰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之文、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431119.85元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季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