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5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阳,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冰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迎宾东路瑞阳华府G1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74411L。
法定代表人:夏长兵,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冰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3346号的案款6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冰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3346号的案款6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武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梦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