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保272号
申请人:***,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冰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迎宾东路瑞阳华府G1办公室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74411L。
法定代表人:夏长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合蚌示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25062476178B。
法定代表人:干兴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冰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