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旌德县杰胜家具厂、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5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旌德县杰胜家具厂,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新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5MA2N9KX213。

被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政府大院南楼10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75706469M(10-10)。

法定代表人:梁伯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旌德县杰胜家具厂与被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汪大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