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执682号
被申请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政府大院南楼10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75706469M。
法定代表人:梁伯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春华与被申请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825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6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吕 蓉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执682号
被申请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政府大院南楼10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75706469M。
法定代表人:梁伯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春华与被申请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825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6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