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沪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602执51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CBC拓基广场B座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7570646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沪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科研2号楼11层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5100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沪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收款说明书及收款凭证,并注明被执行人安徽沪浦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将拖欠的工程款全部结清,故被执行人安徽沪浦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于本案立案之前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