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6080号之一
原告: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6831867L。
法定代表人:周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政府大院南楼10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75706469M。
法定代表人:梁伯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3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855元,由原告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计振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俊君
书 记 员 许晓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