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4725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2日生,回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政府大院南楼102-5室。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401225757064691。
法定代表人:梁伯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郎守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凌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