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4民初4692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赵娜,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合肥市经开区。
被告: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与甘泉路交口拓基CBC广场B座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75706469M。
法定代表人:梁伯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赵娜、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娜、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明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