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申请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政府大院南楼10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75706469M。

法定代表人:梁伯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07084.29元,鉴定费13800元;该案(2020)皖1825民初89号案件的一审诉讼费由***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60元;本案(2021)皖1825执666号执行费6210元由***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合计金额共434754.29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旌德县公安局有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旌德县公安局的工程款434754.29元提取至旌德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旌德支行开户的178204557983账户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吕 蓉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申请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政府大院南楼10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75706469M。

法定代表人:梁伯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07084.29元,鉴定费13800元;该案(2020)皖1825民初89号案件的一审诉讼费由***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60元;本案(2021)皖1825执666号执行费6210元由***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合计金额共434754.29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旌德县公安局有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旌德县公安局的工程款434754.29元提取至旌德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旌德支行开户的178204557983账户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