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项目部、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21民初2362号之一
原告: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4号江苏经贸科教园7A座2楼。
法定代表人:戴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那吉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那吉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项目部、***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项目部、***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8.31元,减半收取计9,504.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立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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