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醇健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81民初185号之一
原告: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4号江苏经贸科教园7A座2楼。
法定代表人:戴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醇健制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津市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易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醇健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33.24元,减半收取9866.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66.62元,由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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