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醇健制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781执保108号
申请人: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4号江苏经贸科教园7A座2楼。
法定代表人:戴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醇健制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津市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易琼。
申请人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醇健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醇健制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924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醇健制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92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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