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濛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特280号
申请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福兴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康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娟,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张濛,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天津浩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86号天津电子科技中心1-1503-1。
法定代表人:魏财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影,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敏,女,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濛、天津浩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1371-1号裁决,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一,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张濛发放了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第二,涉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申请人作为用工单位没有义务提供被申请人张濛的工资明细,仲裁裁决认定因未提交工资明细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无法律依据。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证据应由被申请人张濛承担举证责任,并非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张濛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天津浩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6日,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1371-1号裁决:一、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天津浩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00元;二、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濛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495.9元;三、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濛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7月1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345.04元;四、驳回张濛的第五项申请请求和第二、六项部分申请请求。
本院经审查,未发现涉案仲裁裁决具有应当撤销的情形。
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1371-1号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鸿云
审 判 员 张 璇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常嘉奕
书 记 员 沈雪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