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3民终8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福兴路30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西青区梓苑路13号3号楼C-201。
法定代表人:康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娟,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祥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祥顺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本人于2020年7月20日在祥顺公司10-1共建消防室工作,2021年5月1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离职,工作期间本人遵守祥顺公司的工作细则和考勤管理,有法定节假日及重大节假日盖有祥顺公司公章的考勤表为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祥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祥顺公司支付:“1.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4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0,000元;2.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4月30日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的加班费7,200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300元;4.2020年7月至9月防暑降温费660元;5.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冬季采暖补贴65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案外人李晨岩、刘海涛招聘,于2021年3月25日到10-1公建消控室工作,担任消防值班员。2021年4月30日,***从该处离职,工作期间由案外人李晨岩向其发放工资,该期间祥顺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另查,祥顺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通过天津滨海新区建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开招标,中标项目编号为TGJT-2020-B—1104的10-1公建轨道公司、售楼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及消控室值班项目。祥顺公司中标后,与案外人刘绍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案外人刘绍华负责该项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及消控室值守技术服务。案外人李晨岩系案外人刘绍华雇佣人员,负责该项目管理和工资发放。
2021年5月13日,***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祥顺公司支付:1.2020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30日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5,400元;2.2020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3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000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100元;4.2020年6月至9月防暑降温费1,000元;5.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冬季采暖补贴650元。该委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津武劳人仲裁字[2021]第7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故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在案涉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本案中,祥顺公司与案外人刘绍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案外人刘绍华提供技术服务,案外人刘绍华雇佣人员李晨岩招聘***到该处工资,期间由案外人李晨岩将工资发放给***,***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10-1公建消控室工作,但并不足以证明其与祥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基于此情况,***主张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被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10-1公建消控室工作,但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祥顺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亦不能证明***接受祥顺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祥顺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一审法院结合技术服务合同、***工资发放情况认定***与祥顺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在此基础上,***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福群
审 判 员 仝伟奇
审 判 员 刘继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明杰
书 记 员 杨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