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256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梓苑路13号3号楼C座201。
法定代表人:康凯,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锦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蔡广,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2,4,6,8,10,12号(利丰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杨秋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民终7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偿还欠款421541.15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银行存款,但因该账户性质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暂无法采取强制措施。
3.2022年6月27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421541.1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21541.15元(不包含利息)。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富源
审 判 员 陈风利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埝寒
书 记 员 管 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