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8732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天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南端西侧丽都大厦90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毅,总经理。
被告: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梓园路13号鑫茂科园3号楼C201。
法定代表人:康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天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赵金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