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4217号
原告: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梓苑路13号3号楼C座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邓天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