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破申96号
申请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福兴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 娟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