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7737号 申请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梓苑路13号3号楼C座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46,092.8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2,246,092.84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46,092.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2,246,092.84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