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7737号之一
原告: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梓苑路13号3号楼C座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华北城盈发创建(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京津公路东侧天津国际工业品交易城E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城盈发创建(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