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7民初6102号 申请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福兴路30号,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梓苑路13号鑫茂绿色能源产业基地3号楼C座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4403033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琼州大道21号琼山区商务局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67971537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46347.9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和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46347.9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自本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银行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有关部门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登记部门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