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恒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7民初6098号之一 原告:海南恒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168号南海幸福城28栋28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JQPG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泓(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泓(三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福兴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4403033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公民身份号码:232102196 80511361X。 被告:***,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公民身份号码:2321021 96710153627。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三亚)律师事务律师。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三亚)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原告海南恒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海南恒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海南恒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恒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2.88元减半收取2506.44元,财产保全费1757.6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海南恒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