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107执2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2)琼0107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144650.7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44650.71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13846.51元;4.向本院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一些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大英山东6街5号融创海口壹号D12地块地下室栋-1层12个车位进行查封,根据申请人意见,对上述车位暂不予处置。 二、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对其财产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四、本院又再次通过上述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拘留程序。因未能寻找到***下落,未能实际拘留。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