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2破申235号
申请人: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申请人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某地产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津某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天津某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某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